合同中的附加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一、合同中的附加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附加条款通常是指在合同主条款的基础上,基于实际需求,由合同各方自行决定并通过增加相应条款而形成的,旨在拓展或约束相关权利与责任的合约补充。
相比之下,补充协议则是在原有合同基础上进行的增补或修改,通常都必须加以明确规定,并且需要专门表述当其条款与原始合同相抵触或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适用补充协议的规定。
在签署合同之后,若发现仍有需要补充之处,则可书写合同补充协议。
编写合同时补充协议需要关注以下几点事项:第一,必须详细记录双方当事人的全部重要个人信息;其次,清晰表明创建补充协议的理由和背景;最后,写明协议补充分割的内容以及做出的相应变更。
当在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之间产生矛盾时,应以补充合同中更新更晚的条款为准心来予以实施。
补充合同在效力方面比主合同具有更加优先的地位。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质上是对主合同中原有约定的重新的修订,即为补充合同中的精华部分及核心内容。
假如仍然按照主合同的原有的条款执行,那么补充合同的存在意义将荡然无存。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中打印签名有法律效力吗
具备法律效力的、通过传真或是复印件所确立的合同,其形式上归类为书面合同范畴。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采用传真签字方式签订的合同依旧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中不发生效力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中不发生效力和无效存在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概念不同。不发生效力通常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暂不产生法律效力,存在效力待定的状态。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生效,在追认前处于不发生效力的状态;而无效合同是自始、绝对、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转为有效的可能。
(二)原因不同。合同不发生效力的原因多是相关主体的资格或行为有待进一步确认,如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原因主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三)法律后果不同。不发生效力的合同经补正等程序后可能生效,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处于待定状态;无效合同自订立起就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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