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员工按实际工资赔偿还是按基本工资赔偿
一、解聘员工按实际工资赔偿还是按基本工资赔偿
解聘员工的赔偿通常按应得工资计算,而非单纯基本工资。应得工资涵盖了正常出勤月工资的各项组成部分,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基数同样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
比如,员工月基本工资为 3000 元,但每月奖金、津贴等合计 2000 元,月应得工资为 5000 元。工作 3 年后被解聘,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应为 5000×3 = 15000 元;若违法解除,赔偿金则为 15000×2 = 30000 元。所以,一般按应得工资赔偿,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病假工资工龄是本单位年限还是其他单位年限
病假工资计算中的工龄认定通常是综合考虑累计工龄,既包括本单位工作年限,也涵盖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般来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计算基数通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工龄的计算是全面考量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在确定病假工资待遇时,累计工龄起着重要作用。比如,劳动者在不同单位的工作经历都会被合并计算,以更准确地衡量其劳动贡献和经济补偿需求。
如果涉及到具体的病假工资纠纷,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准确认定工龄,从而合理确定病假工资数额,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干了十几天的工作突然不想干了老板会给结工资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即便工作仅十余天,若不想继续工作,老板通常应结算工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提供了实际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定标准支付工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
若老板拒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与老板协商,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要求其支付工资;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老板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劳动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要求老板支付工资等款项。总之,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应得到保障,老板不应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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