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怎么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怎么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通常需遵循以下步骤:
其一,双方达成合意。劳动者有劳动意愿,用人单位有招聘需求,通过面试、洽谈等形式,就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主要劳动条件协商一致,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初步意向。
其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具备必备条款,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其三,用人单位用工。劳动者实际到岗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等,此时劳动关系正式建立。
需注意,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接受的,劳动关系依然成立。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
二、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等权利,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长期沉睡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而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本质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状态的判定。
劳动关系确认具有特殊性。首先,确认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获取劳动报酬等后续权益保障的前提。若适用诉讼时效,可能使劳动者因超过时效而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进而无法实现其他应有的权益。其次,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事实,不因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即使经过较长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事实,依然客观存在。最后,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来看,不适用诉讼时效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的稳定,避免因时效问题使劳动者陷入不利境地,确保法律公正公平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与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农民工与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若农民工接受施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施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农民工在施工单位的指挥下,按照其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工作,施工单位按月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成立。
但如果农民工是为包工头个人提供劳务,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是承揽关系等其他关系,农民工不受施工单位直接管理,工资也非施工单位发放等,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断劳动关系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工作的组织管理、工资支付主体、工作内容关联性等。若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农民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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