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工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例如,招聘时明确岗位要求具备某项专业技能,试用中发现劳动者根本不具备该技能。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多次无故旷工、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等。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像因员工疏忽导致重要业务失误,使单位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9.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二、不签劳动合同拖欠3个月工资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且拖欠3个月工资,劳动者可主张多项赔偿。
未签劳动合同方面,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仍需支付自用工满一个月至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拖欠工资方面,除足额支付工资外,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劳动仲裁时,需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经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没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处理
农民工遭遇未签劳动合同且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数额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友证言等。
其次,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协商时注意留存相关沟通记录。
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其加付赔偿金。
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若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还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由专业律师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之,农民工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工资足额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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