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否为专属管辖
一、房屋租赁合同是否为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般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非专属某一特定法院管辖。
二、房屋租赁期间拆迁装修费归谁
房屋租赁期间遇拆迁,装修费归属问题需依具体情形判定。
若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比如合同约定拆迁时装修费归承租人所有,那么承租人可主张相应权益。
若无约定,要区分装修情况: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双方对残值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租赁的房子要拆迁补偿款谁拿
关于租赁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比如合同约定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那么承租人可主张相应权益。
若无约定,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一般遵循“谁投入、谁受益”原则。
对于因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添附等投入而产生的补偿,如装修补偿、设备搬迁费等,通常归承租人。这是因为这部分是承租人额外投入形成的价值。
而对于房屋本身的拆迁补偿,如房屋价值补偿等,一般归房屋所有权人即出租人。因为房屋所有权归属出租人。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双方应积极协商,明确各自权益范围。若协商不成,承租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相关投入证据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裁决,以确定拆迁补偿款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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