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的银行卡属于什么罪
一、贩卖的银行卡属于什么罪
非法买卖银行卡活动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买卖居民身份证这一犯罪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个人或组织违反我国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各个环节中,以各种方式对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个人来说,申请办理银行卡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发卡银行提交由公安部门核准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过发卡银行严格审核通过之后,才能为其开设记名账户。
在此基础上,所办银行卡以及相应账户只能供发卡银行批准的合法持有人本人使用,严禁擅自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
《刑法》第17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1重处罚。
二、贩卖别人的银行卡属于什么罪
对于涉及贩卖他人银行账户的犯罪行为,应该深入剖析并精确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非法持有"的定义与内涵。
在此背景下,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从而满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律定义。
储蓄卡以及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银行卡均应被视作"信用卡"范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此处所提到的"信用卡",实际上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推出的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多种功能或仅包含其中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工具。
三、犯罪银行卡资金会被没收吗
并非所有的刑事判决都需要对罪犯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这主要取决于法院在判案当中是否采纳了“没收被告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条款。
所谓“没收财产”,具体指的是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中,强制性、无偿性地征收一部分或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的一种刑罚手段。
如果法院在判案过程中未采纳“没收被告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条款,那么便无需对罪犯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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