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3年与20年的区别
一、民事诉讼时效3年与20年的区别
民事诉讼时效3年与20年存在多方面区别:
第一,适用情况不同。3年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受侵害的情形。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这3年内需积极行使权利,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而20年时效是最长保护期限,针对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即便权利人一直不知权利受损,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原则上不予保护。
第二,起算点不同。3年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和义务人之时起算;20年时效则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不考虑权利人是否知晓权利受侵害。
第三,法律效果不同。3年时效内,若权利人未依法主张权利,义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法院可能驳回权利人诉讼请求,但实体权利本身不消灭。20年时效届满,法院对权利基本不再提供强制保护,实体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实质性影响。
总之,二者在适用、起算和法律效果上有明显不同,当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判断时效期限,维护自身权益。
二、民事诉讼立案后怎么撤诉
民事诉讼立案后,原告申请撤诉需遵循法定程序。
一般来说,原告要向受案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在申请中明确表明撤诉的意愿及案由等信息。撤诉申请应当递交给负责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或具体承办法官。
通常在法院宣判前,原告都有权申请撤诉。但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准许。如果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法院大概率会裁定准许撤诉。若存在如恶意串通逃避法律责任等不当情形,法院将裁定不准许撤诉。
裁定准许撤诉的,法院会出具裁定书,案件即告终结。同时,关于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减半负担。需注意,撤诉后通常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同一被告,不过在某些特殊法定情形下除外。
三、民事诉讼怎么撤销
民事诉讼的撤销分为不同阶段,有不同方式:
在起诉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可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明确表明撤回起诉的意愿,阐述撤诉原因。法院经审查,若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通常会裁定准许撤诉。这一阶段,原告有较大自主权。
若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上诉人在二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的,需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比如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他人权益等情况,作出是否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按撤诉处理。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按撤诉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同样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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