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鉴定标准1-10级规定
一、肢体残疾鉴定标准1-10级规定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1-10级规定旨在明确不同程度肢体残疾的界定。
一级肢体残疾为极重度残疾。表现为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即肢体基本无法自主运动和完成基本功能;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丧失行动及相关功能;偏瘫,单侧肢体完全失去功能。
二级肢体残疾属于重度残疾。包括三肢瘫或二肢瘫,肢体功能严重受限;单全上肢或单全下肢缺失,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三级肢体残疾为中度残疾。如双上肢或双下肢严重功能障碍,或一侧上肢和另一侧下肢严重功能障碍,导致生活和工作存在明显不便。
四级肢体残疾为轻度残疾。例如单肢瘫,单肢功能存在一定程度受限;一侧上肢或下肢部分缺失,对日常活动有一定影响。
五级至十级肢体残疾,残疾程度依次递减,从对肢体功能影响相对较轻到更轻微。五级可能是肢体某些关节活动严重受限;六级在肢体功能上存在稍轻的障碍;七级至十级根据具体肢体部位、功能受限程度等综合判定,涉及肌肉力量、关节活动范围等多种因素,功能受限程度逐渐减轻,但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影响。这些标准为准确认定肢体残疾程度提供依据。
二、肢体残疾的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评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首先是上肢或下肢的缺失、畸形程度。比如,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会被评定为较为严重的残疾等级;若肢体存在明显畸形,影响正常功能使用,也会作为评定依据。
其次是关节活动障碍。关节因损伤、疾病等原因导致活动范围受限,无法完成正常的屈伸、旋转等动作,按照受限程度来划分残疾等级。例如,肩关节、髋关节等大关节严重活动受限,对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残疾等级会相应提高。
再者是肌肉力量和协调性问题。肌肉力量不足,导致肢体无法完成正常的抓握、行走等动作;或者肢体协调性差,出现颤抖、共济失调等情况,同样是评定的重要因素。
另外,综合考虑肢体功能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影响。包括穿衣、洗漱、进食、行走、上下楼梯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以及从事简单工作、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受限程度。通过对上述多方面的综合评估,最终确定肢体残疾的等级。
三、肢体残疾鉴定标准全文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肢体缺失或功能障碍程度。以截肢为例,上肢不同部位截肢、下肢不同平面截肢,依据其对日常生活、工作、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影响程度来分级。
二、关节活动功能受限情况。关节因损伤、疾病等原因导致活动范围减小,按照受限的关节部位、角度等综合判断残疾等级。比如,肘关节、膝关节等重要关节的活动受限程度是重要参考因素。
三、畸形情况。肢体存在严重畸形,对肢体功能产生显著影响,根据畸形的类型、部位、对功能和外观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四、综合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包括自主进食、穿衣、洗漱、移动、如厕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参与社会活动、工作等能力的受限程度,判断对生活和社会参与度的影响,以此确定残疾等级。
肢体残疾共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重度残疾,基本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会活动严重受限;二级为中度残疾,生活自理存在较大困难,社会活动受限明显;三级为轻度偏中度残疾,部分生活自理需协助,社会活动有一定受限;四级为轻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有一定影响,但总体影响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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