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怎么认定的
一、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怎么认定的
认定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1. 主体资格与履约能力:若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实际履行能力,且未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却收取对方财物,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能是为骗取财物。
2. 履行合同行为:看其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若拿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无合理原因,而是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等,可推断有非法占有意图。例如收到货款后用于赌博等活动,而非投入生产以履行供货义务。
3. 对财物的处置:若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进行转移、隐匿,拒不返还,或携款潜逃,这明显体现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4. 事后态度:合同无法履行后,行为人若不积极承担责任,逃避与对方沟通,不愿返还财物,也表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认定非法占有应全面考量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一系列表现综合判断,而非仅凭单一因素确定。
二、诈骗罪跟合同诈骗罪的区别和联系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区别与联系。
二者联系在于,都属于诈骗犯罪类型,本质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犯罪主体都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侵害的客体都有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侵犯客体不同。诈骗罪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除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行为手段不同。诈骗罪手段多样,不限于特定形式;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略有差异。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而诈骗罪一般主体主要是自然人。
第四,立案标准不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通常高于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案件适用罪名,需依据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若符合则定合同诈骗罪,否则按诈骗罪处理。
三、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从行为人的履约能力来看,签订合同时无实际履行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合同,通常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根本没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或货源,却与对方签订供货合同,骗取货款后逃匿。
考察行为人的履行行为也很关键。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会积极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尽力履行合同义务;反之,若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或仅履行小部分,将财物用于非合同事项或挥霍,导致无法返还财物,则倾向于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也能提供重要线索。将财物用于正常经营活动,可能表明有履行合同的意愿;若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或携款潜逃,基本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故意。
此外,行为人在违约后的态度也不容忽视。有履约诚意者,会积极承担违约责任、设法补偿对方损失;而有非法占有目的者,往往会逃避责任,拒绝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
总之,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要全面、综合地分析案件各种事实,避免片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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