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无效的预约合同
一、哪些是无效的预约合同
以下几类预约合同通常无效:
1.主体不适格的预约合同。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所签订的预约合同无效。例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购房预约合同。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预约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预约合同,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诱导购房者签订购房预约合同。
3.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预约合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该预约合同无效。像以从事违法活动为目的而签订的商业合作预约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预约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订立预约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例如,公司股东恶意串通,签订转让公司资产的预约合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二、无效合同是否可以补救
无效合同通常自始、绝对无效,不过部分情况存在补救可能。
对于欠缺主体资格的无效合同,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后,其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合同有效;无权代理合同,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对于无权处分合同,若事后权利人进行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合同也能转化为有效。
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合同,无法补救。比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像通过虚假买卖合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这类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后续行为使其有效。
因此,无效合同能否补救需根据具体无效原因判断。某些因主体、处分权等问题导致的无效合同可通过特定方式补救,而因严重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的无效合同则无法补救。
三、合同无效定金要双倍吗
合同无效时,定金通常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
定金双倍返还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适用定金罚则以有效合同为基础。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定金罚则自然无法适用。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若收受定金方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交付定金方有权要求其返还定金,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若交付定金方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合同无效时,定金一般是原数返还,而非双倍返还,需结合具体情况,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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