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的最新法律法规
一、滞纳金的最新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并不存在“合同滞纳金”这一说法。
民法典仅确立了违约金、定金和损害赔偿等承担责任的方式。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滞纳金,该条款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早期银行曾使用滞纳金来衡量还款延迟责任,但在行政管理及公用事业领域,滞纳金制度被视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部分或合同法中的违约金。
这种滞纳金制度源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滞纳金这一概念可能会逐渐淡出民事领域,取而代之的应为我们熟知的“违约金”。
二、滞纳金的收取标准
各领域滞纳金收取标准不一,具体如下:税收方面,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天;特殊情况下,比如社会抚养费未交,则为每月千分之二;还可能涉及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三、滞纳金的合理范围
关于滞纳金的上限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1)若是未按时交纳的税款,以其为基数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不能超过应交税款;
(2)若逾期缴纳罚款,则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罚,但不得超过原罚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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