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握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一、如何掌握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掌握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认定会累计计算。但如果存在未达到定罪标准的单次敲诈勒索行为,需结合全案情况判断是否应纳入累计范围。同时,认定数额还需考虑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的财物价值,若存在未遂情况,未遂部分也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了解相关司法解释和本地区具体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规则,能较好掌握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
二、简述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有明显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主体方面,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是特殊主体,需具备特定公职身份。而敲诈勒索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
客观行为方面,索贿型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方法向请托人索要财物。请托人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影响,往往为谋取利益而被迫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以威胁、要挟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出财物。这种威胁、要挟与职务无关,可基于各种事由,如揭发隐私、损害名誉等。
主观故意方面,索贿型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财物,本质是权钱交易。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是通过威胁、要挟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存在权钱交易的故意。
侵害客体方面,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
三、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存在多方面区别:
-行为方式:敲诈勒索罪是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诈骗罪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例如,甲威胁乙若不交出钱财就曝光其隐私,乙因害怕而给钱,这属于敲诈勒索;若甲编造能为乙办理低价购房的虚假事实,乙信以为真付款,此为诈骗。
-被害人心理:敲诈勒索中被害人是因恐惧、害怕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里被害人是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
-侵害客体:敲诈勒索罪主要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主要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表现:敲诈勒索的威胁内容可以是暴力、揭发隐私等,具有非法性和胁迫性;诈骗罪侧重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量刑标准:两罪虽都以数额为重要量刑依据,但具体量刑幅度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相同数额情况下,敲诈勒索罪量刑可能相对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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