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可代位继承么
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可代位继承么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而当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意味着其原本拥有的继承资格已被依法剥夺。因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而继承遗产,既然被代位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其继承地位不复存在,代位继承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遗产。
不过,如果该继承人是因为《民法典》规定中“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些情形丧失继承权,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此时其子女在符合条件时可代位继承。
二、遗嘱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都到场吗
遗嘱公证不需要所有继承人都到场。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从法律规定来看,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处分的是其个人合法财产。进行遗嘱公证时,只要遗嘱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等进行审查。
在实践中,继承人是否到场并不影响遗嘱公证的进行。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作出的安排,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即使继承人未到场,只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经公证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为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建议遗嘱人在订立遗嘱过程中尽量与继承人进行沟通。但这并非是遗嘱公证的必要条件。
三、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继承必须继承公证吗
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继承并非必须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财产过户等手续,并非一定要进行继承公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等部门,为了确保继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可能会要求继承人提供继承公证书。如果没有公证书,可能会面临办理手续繁琐等问题。
办理继承公证能起到证明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作用,能使继承人更顺利地完成财产的过户和交接。但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财产分割没有争议,也可以不办理公证,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来完成继承,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来办理财产过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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