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害肖像权是不是以营利为构成要件
一、民法典侵害肖像权是不是以营利为构成要件
民法典规定,侵害肖像权不以营利为构成要件。
此前法律认定侵害肖像权多强调以营利为目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了新变化。根据民法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意味着,即使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不当方式使用其肖像,比如恶意丑化他人肖像、非法公开他人肖像等,都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是公民的重要人身权利,受到法律全面保护,不以是否营利作为唯一判断侵害与否的标准。
二、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侵犯肖像权吗
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不侵犯肖像权。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追捕逃犯是其重要工作内容。在追捕逃犯的过程中,制作逃犯的肖像是为了履行这一法定职责,目的是将逃犯绳之以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属于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种使用方式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若不允许公安机关制作逃犯肖像用于追捕,可能会导致逃犯逍遥法外,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构成对逃犯肖像权的侵犯。
三、《民法典》规定如何才算是侵犯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第一,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例如,故意对他人肖像进行涂鸦、恶搞,或者通过PS技术将他人形象用于低俗、违法场景。
第二,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里的制作可以是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使用包括商业用途和非商业用途,商业用途如未经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非商业用途如在社交平台公开他人私密肖像。
第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摄影师未经模特同意,将模特照片拿去参加展览。
需注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等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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