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何时会丧失效力
一、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何时会丧失效力
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在以下情形会丧失效力:
1.遗嘱人撤回或变更遗嘱。遗嘱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通过立新遗嘱明确表示撤回原公证遗嘱,或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遗嘱处分的财产已不存在。若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因各种原因(如出售、损毁等)不复存在,涉及该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3.遗嘱受益人丧失继承权。遗嘱指定的受益人若出现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法定丧失继承权情形,遗嘱涉及该受益人的部分无效。
4.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内容可能被认定无效。
5.遗嘱系受欺诈、胁迫所立。若有证据证明遗嘱人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公证遗嘱,遗嘱效力会被否定。
二、公证的遗嘱和最后一份遗嘱哪个法律效力大
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和最后一份遗嘱相比,最后一份遗嘱法律效力大。
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即存在多份遗嘱时,若有公证遗嘱,无论其是否为最后订立,都以公证遗嘱为准来分配遗产。
但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根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体现了尊重遗嘱人最终意愿的原则,给予遗嘱人更大的自由来处分自己的财产。
例如,遗嘱人先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之后又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有冲突,那么应当以最后订立的自书遗嘱来确定遗产分配。所以,在判断遗嘱效力时,关键在于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而不再以是否经过公证作为判断效力高低的依据。
三、父母写下的遗嘱未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吗
父母写下的遗嘱未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非是否经过公证。
实质要件方面,父母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清晰表达自身意愿;遗嘱内容是父母真实意思表示,未受欺诈、胁迫;遗嘱处分的是父母个人合法财产;还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形式要件上,不同类型遗嘱有不同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使遗嘱未公证,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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