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继承权吗
一、事实婚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继承权吗
事实婚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需分情况判断。
若事实婚姻发生在规定时间前,即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作为配偶,享有法定继承权,可以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死者的遗产。
若事实婚姻发生在规定时间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此时,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一般没有法定继承权。不过,若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例如,甲和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若符合事实婚姻认定条件,甲去世后乙有继承权;若不符合,乙通常无继承权,但如果乙在甲生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请求适当分得遗产。
二、孙子继承爷爷的宅基地需要什么手续
孙子继承爷爷的宅基地,情况较为复杂,需分不同情形处理。
若宅基地上有房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孙子可通过继承房屋间接使用宅基地。手续方面,需进行房屋评估,由专业评估公司对房屋市值进行评估;接着办理继承公证,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继承人身份证件等材料,经审查后获取公证书;之后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最后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待审核通过,领取新的房产证。
若宅基地上无房屋,通常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因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村民仅拥有使用权。不过,若孙子与爷爷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向村集体申请使用该宅基地,需经村集体同意及相关部门审批。
三、孙女可以继承爷爷的宅基地使用权吗
一般情况下,孙女不能直接继承爷爷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存在特殊情形。
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以户为单位,且与特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联。
若爷爷去世时,孙女与爷爷属于同一户内成员,那么在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情况下,孙女可随户继续使用宅基地。
若孙女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爷爷并非同一户内成员,按照“房地一体”原则,若爷爷留下了房屋,孙女可以通过继承房屋进而获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过,待房屋自然坍塌或无法居住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要是爷爷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表示将房屋及宅基地相关权益留给孙女,孙女可依遗嘱继承房屋,从而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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