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和指定继承人区别
一、法定继承人和指定继承人区别
法定继承人和指定继承人存在多方面区别:
1. 确定依据:法定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民法典》明确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指定继承人由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被继承人可按照自己意愿,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能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2. 继承顺序:法定继承有严格的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指定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限制,被继承人指定的继承人可直接继承遗产。
3. 继承份额: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特殊情况可不均等。指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可自行决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指定某一继承人继承全部遗产,或为不同继承人分配不同份额。
法定继承人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指定继承人由被继承人意志决定,两者在确定依据、继承顺序和份额上都有明显差异。
二、法定顺序继承人财产怎么分配
法定顺序继承人分配财产,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比如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原则上对遗产平均分配。
第二,特殊情况可不均等分配。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各继承人可通过协商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第四,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五,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三、法定继承人失联怎么处理遗产
当法定继承人失联时,遗产处理需按以下步骤进行:
1. 确定失联继承人的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如亲戚、朋友、工作单位等,尝试联系失联继承人。若无法联系,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查找。
2. 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若失联达到一定期限,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死亡。宣告失踪后,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其财产份额;宣告死亡后,其应继承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3. 进行遗产分割:在未宣告失踪或死亡前,其他法定继承人可先对可确定的遗产进行分割,但需为失联继承人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若宣告失踪,保留份额由财产代管人管理;若宣告死亡,该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4. 后续处理:若失联继承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失踪或死亡宣告。继承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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