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立遗嘱指定继承人
一、如何立遗嘱指定继承人
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可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 确定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2. 明确遗嘱内容:清晰写明指定的继承人,详细列出遗产范围,如房产需注明位置、面积等,存款要写明开户行、账号等信息。同时表明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或方式。
3. 确保遗嘱有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胁迫、欺骗;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 选择见证人:若为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 特殊情况处理: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需到公证机构办理。
二、上海使用权房如何继承
上海使用权房不能像产权房一样继承。因为使用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过,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办理变更租赁户名手续,继续使用该房屋。
办理变更需满足一定条件,共同居住人需在该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若符合这些条件,在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要求变更承租户名。
若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按相关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
办理时,通常需向房屋产权单位或出租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等。产权单位或出租人审核通过后,会办理变更手续。
三、如何认定遗产继承完毕
认定遗产继承完毕,可从以下方面判断:
首先,从程序上看,完成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如存在遗嘱的,遗嘱已按法律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理,包括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确认。法定继承的,各继承人的继承权已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如进行了继承权公证等。若涉及房产、车辆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遗产,已完成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将财产登记到继承人名下。
其次,从财产分配角度,所有遗产均已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进行了分割。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配达成一致,不存在未分配的遗产部分,且遗产已实际交付给相应的继承人。
最后,从纠纷状况来看,继承人之间未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或纠纷。即使曾有争议,也已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各方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当满足这些条件时,可认定遗产继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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