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体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
一、用工主体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
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有联系也有区别。
用工主体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此责任强调的是在特定违法转包、分包情形下,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障,不仅涵盖工伤保险方面责任,还可能涉及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多方面责任。
工伤保险责任则主要聚焦于在工伤保险制度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相关待遇。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明确法律规定和程序。
二者关联在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在劳动者因工伤亡时,往往也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过,用工主体责任范围更广,而工伤保险责任有特定的保障范围和认定标准,围绕工伤保险待遇展开。
二、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可以推翻吗
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结果是可以推翻的。
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其结论并非不可改变。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过程中,用人单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工伤认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问题。二是提起行政诉讼,若用人单位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或不愿申请行政复议,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对工伤认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不过,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都要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有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难以推翻工伤认定结果。
三、用工企业工伤认定标准是多少
用工企业工伤认定并非依据具体标准数值,而是遵循法定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 患职业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同时,职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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