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还属于劳动关系吗
一、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还属于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年龄超过六十岁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分情况判断。
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法律规定,其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此时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双方权利义务按约定执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规定。
若劳动者虽超六十岁,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以及该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
因此,不能简单认定超过六十岁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一定是或不是劳动关系,要结合具体情况和证据来判断。
二、劳动仲裁后老板还是不给钱要怎么办
劳动仲裁后老板仍不支付款项,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确认仲裁文书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有规定的生效时间,若老板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仲裁文书即生效。
第二,申请强制执行。老板在生效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未支付款项,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仲裁文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三,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向法院提供老板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车辆等信息,以便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老板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等。
第四,追究老板法律责任。若老板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例如劳动者因个人职业规划变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多次旷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若其不符合岗位要求,可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劳动者因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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