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2026-02-03 09:08:56 法律在线 0
  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在劳动法中有明显区别。性质上,前者是补偿,后者是惩罚赔偿;适用情形、计算标准不同;支付主体虽都是用人单位,但后者需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要依情况判断维权。具体详细内容和湘声在线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在劳动法中有明显区别:

   1.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具有补偿性质;经济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进行的惩罚性赔偿。

   2.适用情形不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多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等;经济赔偿金仅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

   3.计算标准不同: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

   4.支付主体不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经济赔偿金同样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前提是其存在违法行为。

   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则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者要根据自身情况,准确判断适用哪种补偿或赔偿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需承担多方面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比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具体处分依据违规情节轻重而定。

   2.刑事责任:若违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劳动监察执法等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故意违法操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为用人单位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可能构成受贿罪。

   3.赔偿责任:因工作人员违规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行政部门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违规行为将依据不同情形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现行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情形如下: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同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具体标准。

   需注意,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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