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心的抵押费由谁出
一、房产中心的抵押费由谁出
房产抵押过程中,抵押费的承担主体通常由抵押合同约定。若无明确约定,依据相关法律及行业惯例,存在不同情况。
一般而言,在房屋抵押贷款业务里,抵押登记费等抵押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承担。这是因为申请人是抵押行为的发起方,其目的是通过抵押房产获取贷款等权益,相应地为办理抵押手续产生的费用应由其承担。
例如在银行的商业贷款抵押业务中,借款人通常需自行支付在房产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所产生的抵押费。
但在一些特殊交易场景下,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为保障权益而进行房产抵押,违约方可能需承担抵押费用。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由特定一方承担抵押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总之,抵押费由谁出关键看合同约定,未约定时按通常情况是申请人承担,特殊情况则依具体情形判定。
二、房产重复抵押构成犯罪吗
房产重复抵押不一定构成犯罪。
从民事角度看,同一房产进行重复抵押,可能会导致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权益难以完全实现,但这主要属于民事合同履行及权益保障范畴。
在一些情况下,若重复抵押行为存在欺诈等违法情形,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等犯罪。比如,抵押人故意隐瞒房产已抵押事实,再次骗取他人借款并设定抵押,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然而,如果抵押人在进行重复抵押时,是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误解,且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积极与各抵押权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通常不构成犯罪,主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如调整抵押顺位、清偿债务等。
所以,房产重复抵押是否构成犯罪,需综合考量抵押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来准确判断。
三、房产重复抵押是否有效
房产重复抵押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该房产的价值大于已抵押债权的余额部分,抵押人可以就剩余价值再次设定抵押。
首先,重复抵押需遵循法定程序。抵押当事人应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只有依法完成登记,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等法律效力。
其次,后位抵押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其登记的抵押物价值超出前位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余额为限。即后位抵押权人仅在该剩余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再者,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然而,如果房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各抵押权人需按照上述规则按比例受偿。总之,房产重复抵押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时是有效的,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抵押人的融资等需求,但各方权益受法律严格规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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