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做产证需要什么资料
一、动迁房做产证需要什么资料
动迁房办理产证需要以下资料:
(一)动迁房安置协议。这是证明该房屋来源及安置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被安置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用以确认房屋权益人的身份信息。
(三)动迁房的购房发票。如果在安置过程中有相关的购房款支付情况,发票是必要的证明材料。
(四)房屋的测绘报告。该报告能准确反映房屋的实际面积等相关情况。
(五)完税证明。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后取得的证明,表明已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例如有的地区可能要求提供动迁房的准住通知单等。在办理产证之前,建议向当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详细咨询当地的具体要求。
二、动迁房转让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吗
动迁房转让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分情况判断:
一是若动迁房依法可以转让,且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则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而言,签订协议的双方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动迁房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可在市场上正常交易,此时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是若动迁房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如未依法取得产权证书,或者按照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等,在此情况下签订的转让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因为这类动迁房的转让可能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或者违反相关政策规定。
总之,动迁房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需结合动迁房的具体情况及协议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综合判定。
三、动迁房屋评估以后3个月后才出评估价可以的吗
在处理动迁房屋估值过程中,评估价值的生成时间是否合规合理,取决于所在地之政府或相应的职能部门所确立的特定规范及流程。
通常来说,当估值工作顺利完成之后,应立即公布评估结果,以确保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个月的时限相对较长,这有可能对动迁工作的推进以及居民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若评估价值的发布出现延误,且此现象源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合理缘由,则应对居民进行详细说明,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降低由此带来的不便。
作为居民,他们有权知晓延期的具体原因,并且有权要求获得合理的解释以及相应的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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