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主要涉及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
对于保管人而言:
一是妥善保管义务的违反。若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仓储物自身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等除外。例如,保管人未按约定的仓储条件保管易腐食品导致变质。
二是未按约定入库、验收的责任。若未按合同约定接收仓储物、验收时未及时提出异议等,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存货人而言:
其一,存货人应按约定交付仓储物,若未按时交付,需承担给保管人造成的损失。比如导致保管人预留的仓储空间闲置产生的费用。
其二,存货人应提供准确资料,若提供虚假或不准确信息,给保管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存货人应按约定支付仓储费等费用,逾期支付需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保管人的利息损失等。
总之,仓储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避免承担违约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主要有以下违约责任规定:
(一)保管不善的责任。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仓储物,若因保管不善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因仓库潮湿未采取有效防潮措施致使货物受潮损坏,保管人就要负责赔偿。
(二)违反约定存储条件的责任。若保管人未按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仓储物,造成仓储物损坏,应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约定冷藏储存的物品,保管人未保持合适冷藏温度,导致物品变质。
(三)擅自使用或处分仓储物的责任。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仓储物,若违反此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及时通知的责任。当仓储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情况时,保管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若怠于通知造成损失扩大,要对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五)返还仓储物的责任。储存期限届满,保管人应按约定返还仓储物,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仓储合同中B仓库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仓储合同中B仓库可能存在以下违约责任:
1. 保管不善责任。如果B仓库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方式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B仓库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逾期交货责任。当存货人提取货物时,B仓库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逾期交货,B仓库可能需要承担因此给存货人造成的损失,如存货人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遭受的生产延误损失或者额外的仓储费用等。
3. 违反危险物品告知与处理约定责任。如果仓储合同涉及危险物品,B仓库未按照约定对存货人提供的危险物品相关信息进行正确处理或者未采取适当防范措施,从而导致自身损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B仓库要承担相应责任。
4. 擅自动用货物责任。B仓库未经存货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者处置存货人存储的货物,应当对存货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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