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需承担多方面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比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具体处分依据违规情节轻重而定。
2.刑事责任:若违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劳动监察执法等工作中,因严重不负责任或故意违法操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为用人单位或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可能构成受贿罪。
3.赔偿责任:因工作人员违规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行政部门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违规行为将依据不同情形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现行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相关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情形如下: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同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具体标准。
需注意,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三、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必须自己去拿吗
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不一定要自己去拿。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仲裁委送达开庭通知书的方式多样。常见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若采用直接送达,仲裁委通常会将通知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若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时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若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所以,不一定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拿。
若当事人不方便亲自领取,仲裁委也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将开庭通知书寄给当事人。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仲裁委还能采用公告送达。
因此,当事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仲裁委沟通合适的送达方式,并非必须自己去拿开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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