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一、我国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我国对女职工有一系列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经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且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一定天数的产假,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等相关待遇。
4.哺乳期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且要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
5.其他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二、劳动仲裁期间时效计算规定是什么
劳动仲裁期间时效计算规定如下: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一般时效规定。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可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了解并遵循这些时效计算规定,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在时效内及时提起仲裁才能让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三、对劳动仲裁部分裁决不服的怎么办
若对劳动仲裁部分裁决不服,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对于终局裁决,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若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若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仲裁裁决书、起诉状、证据等。同时,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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