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可以盖合同章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可以盖合同章吗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不可以盖合同章。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它具有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这一重要事实的作用,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而合同章通常用于签订各类合同,其用途主要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代表企业对合同条款的认可和承诺。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盖用人单位公章或人事章。公章是企业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使用公章,盖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人事章是专门用于人事相关事务的印章,在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等人事事项上具有权威性。
若使用合同章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可能会引发证明效力的争议,劳动者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入职新单位等环节可能会遇到阻碍,影响其合法权益。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应使用公章或人事章。
二、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多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这种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未确认劳动者健康状况时就解除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损伤,用人单位此时解除或终止合同,会使劳动者失去生活保障,因此法律予以禁止。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给予劳动者一定医疗期进行康复治疗,体现了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是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时期的保护,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此类劳动者再就业难度较大,法律规定旨在保障他们能顺利过渡到退休。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为其他特殊情况提供了兜底条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需要提前告知吗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是否需提前告知,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即可,法律未强制规定需提前告知。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分两种情况。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如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立即解除,无需提前告知。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分不同情况。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等,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可立即解除,无需提前告知。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法定终止情形,一般无提前告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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