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在资产负债表表中如何体现
一、银行借款在资产负债表表中如何体现
银行借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体现,需依据借款期限来确定,一般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若为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借款,在资产负债表中会列示于“短期借款”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其数据来源通常是企业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
当借款期限超过一年时,则列示于“长期借款”项目。此项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长期借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长期借款后的金额计算填列。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部分,会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单独列示。
总之,银行借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呈现,按照期限不同分别在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项目体现,这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清晰了解企业的债务结构和偿债压力。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时间应当怎样确定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其成立需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出借人提供借款两个要件。其成立时间按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合同成立。这里强调“收到”,只有借款人实际拿到现金,合同才成立。
第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合同成立。资金进入借款人账户,意味着借款已实际交付,合同此时成立。
第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合同成立。借款人合法取得票据权利,就相当于获得了借款,合同随之成立。
第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合同成立。借款人能实际支配账户资金,借款即完成交付,合同成立。
第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合同成立。只要双方约定了交付方式且已实际履行,合同便成立。
三、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什么呢
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依据不同情形确定。
对于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如果是同一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多笔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是因为尽管债务是分期履行,但本质上属于同一笔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从最后一期届满起算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目的。
若各期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不是基于同一借款合同约定,而是分别订立合同约定不同借款及还款期限,则每一期债务的诉讼时效分别从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为此时各笔债务在合同依据、权利义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应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此外,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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