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劳务一方是否能向提供劳务个人追偿
一、接受劳务一方是否能向提供劳务个人追偿
接受劳务一方在特定情形下能向提供劳务个人追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这里强调提供劳务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指的是提供劳务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则是指其没有达到一般人应有的注意程度,存在明显的疏忽或懈怠。
例如,在运输劳务中,提供劳务的司机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接受劳务的运输公司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就有权向该司机进行追偿。因为司机醉酒驾驶属于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且存在重大过失。
不过,如果提供劳务者仅存在一般过失,接受劳务一方通常不能进行追偿。所以,接受劳务一方能否向提供劳务个人追偿,关键在于提供劳务者在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怎么对劳务派遣人员受伤的责任进行认定
劳务派遣人员受伤的责任认定需依据不同情况判断:
第一,一般情况下,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派遣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若用工单位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导致派遣人员受伤,用工单位就要和派遣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第三人侵权致派遣人员受伤的,派遣人员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需明确劳动关系。认定责任前,要先确定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可通过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二者需共同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出现以下情形,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如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比如违反国家劳动标准,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劳务派遣单位同样要担责。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还能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这种规定旨在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保障劳动者能及时获得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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