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好几手的买卖合同
一、经好几手的买卖合同
经好几手的买卖合同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标的物经过多次转手买卖,形成了多个前后衔接的买卖合同。这类合同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法律要点。
首先,合同的相对性。每一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仅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后手合同的纠纷通常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更前手的当事人主张权利。比如,甲将物品卖给乙,乙再卖给丙,若丙发现物品有质量问题,一般只能依据与乙的合同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其次,权利瑕疵。在多手买卖中,后手买受人要注意审查前手是否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如果前手无权处分,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甚至可能影响到后手的权益。
再者,风险转移。每一手买卖的风险转移规则按照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执行。一般情况下,在交付时风险发生转移。在多手交易中,明确每一次交付的时间和情况对于确定风险承担至关重要。
最后,通知义务。若其中一手交易出现问题,相关当事人可能有义务通知受影响的其他当事人,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二、土地买卖合同几个人
土地买卖需区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不能买卖,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与土地使用者间的交易,一般是两方;转让则是土地使用者之间交易,通常也是两方。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除符合规定用于乡镇企业、村民住宅等,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若涉及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通常也是交易双方参与。
一般情况下,土地买卖合同主要涉及出让方(或转让方)与受让方两方。不过,交易过程可能会有中介机构、律师等参与,但他们并非土地买卖合同的主体。总之,常规土地买卖合同核心主体是两方,但交易可能涉及多方参与协助。
三、买卖合同几个当事人
买卖合同通常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卖人和买受人。
出卖人指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并收取价款的一方。其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等。
买受人则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和地点支付价款,及时受领标的物等。
不过,在一些复杂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比如,当存在居间人时,居间人会为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或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再如,在涉及运输的买卖合同中,承运人也会参与到合同履行过程中,但他们并非买卖合同的核心当事人,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主要还是约束出卖人和买受人。所以,从核心层面来说,买卖合同有两个当事人,即出卖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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