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是专属管辖

2026-01-27 12:27:27 法律在线 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是专属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不属专属管辖,但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由特定法院管,不动产纠纷由所在地法院管。普通纠纷可按约定选法院,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判断时先明确纠纷类型。具体详细内容和湘声在线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是专属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不属于专属管辖,但涉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对于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常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管辖法院,若没有约定,则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需先明确该纠纷是否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按照相应规则确定管辖。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不属于专属管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不属于专属管辖,但存在特殊情形。

   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指的是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质上是债权纠纷,通常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过,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分割等物权纠纷时,就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未过户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未过户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过户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要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不能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买受人可依据有效的合同要求出卖人履行过户义务,若出卖人不履行,买受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例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便未办理过户,合同依然有效,乙可要求甲依约过户,若甲拒绝,乙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甲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未过户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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