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既遂判刑标准
一、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既遂判刑标准
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既遂判刑标准依据犯罪情节轻重而定。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重大损失”通常有一定数额标准,需结合司法解释和具体司法实践判断。
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重大损失”意味着不征税款的数额巨大,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
此罪的构成需具备主观故意,即税务人员出于徇私动机,故意不征应征税款。若因工作失误、业务不熟练等非故意原因导致少征或未征税款,则不构成该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以准确适用刑罚,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税收利益。
二、我国刑法对非法制造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对非法制造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根据不同情形有明确规定。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若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当数量特别巨大时,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这里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具体的发票张数、票面额等因素综合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恰当判决。
三、法院对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既遂的裁量标准
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该罪既遂的裁量标准如下: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损失”一般指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等情形。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重大损失”目前虽无明确统一标准,但通常指少征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等情况。
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行为人徇私舞弊的具体手段、少征税款的数额、挽回国家税收损失的情况、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等。若在案发后积极协助追缴税款,减少国家税收损失,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若存在多次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等情节,则可能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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