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监护人如何认定有什么依据
一、留守儿童监护人如何认定有什么依据
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认定通常遵循如下规则和依据:
法定监护是基础。依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即便父母外出务工成为留守儿童的情况,其监护资格仍然存在,除非出现法定情形被撤销。
若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顺序依次如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是补充途径。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对监护制度作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监护人的范围、资格、职责以及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内容,为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认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以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上对于意定监护人是怎么样的
法律上,意定监护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姓名、身份信息、监护职责等内容。协议双方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出于真实意愿签订,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意定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开始履行监护职责。职责涵盖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情况发生时,意定监护关系终止。
意定监护制度保障了成年人对自己未来生活安排的自主决定权,尤其为可能面临失能风险的人提供了保障。
三、监护人的确定顺序一般是怎么样的
监护人的确定顺序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按顺序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来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按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不过要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确定监护人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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