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什么呢
一、我国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什么呢
我国无效婚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因此重婚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甲与丙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
第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概率,影响后代健康,所以这类婚姻无效。
第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该法定年龄而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例如,甲(男)二十周岁,乙(女)十九周岁,他们登记结婚,该婚姻就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需经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且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院不判决婚姻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法院不判决婚姻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符合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况的婚姻无效。若不存在上述情形,法院不会判决婚姻无效。比如夫妻双方是正常登记结婚,不存在重婚,也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且都已达法定婚龄,法院不会认定婚姻无效。
2.申请时无效情形已消失。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若申请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法院不予支持。例如一方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在另一方申请婚姻无效时,双方都已达法定年龄,此时法院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3.主体不适格。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若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法院不会受理或判决婚姻无效。比如与婚姻双方无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宣告他人婚姻无效,法院不会支持。
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什么
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离婚诉讼。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此类诉讼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中规定了婚姻关系的成立、解除条件及程序等内容,为离婚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诉讼目的来说,原告提起该诉讼旨在通过司法途径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诸多问题,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等。
从诉讼程序来讲,离婚诉讼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一般先由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然后安排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此决定是否准予离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总体而言,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民事诉讼类型,其目的是解决婚姻关系的解除及相关附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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