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的规定是怎么要求的
一、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的规定是怎么要求的
劳动合同第三次签订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如下关键规定:
第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稳定劳动关系,让劳动者能有更稳定的职业预期。劳动者遇到相关问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符合法定情形。
一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就可结束劳动关系。
二是过错性解除。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非过错性解除。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三、单位不为职工参保,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单位不为职工参保,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如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单位不为职工参保,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律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遇到单位不为职工参保的情况,职工可先与单位协商,要求其补缴社保。协商不成,职工可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及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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