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有几种情形

2026-02-05 04:27:22 法律在线 0
  婚姻效力有几种情形?婚姻效力有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三种情形。有效婚姻需符合法定条件并经登记,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欠缺成立条件,有重婚等情形;可撤销婚姻包括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撤销后自始无约束力,无过错方可索赔。接下来湘声在线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婚姻效力有几种情形

   婚姻效力主要有三种情形,分别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有效婚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其需满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条件。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具体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同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婚姻效力从何时算起

   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一是在一般正常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婚姻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之日起算。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确立,婚姻效力自此开始。

   二是对于被确认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从一开始就不具有婚姻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婚姻被依法撤销前,婚姻是有效的,一旦婚姻被撤销,婚姻效力自始无效,追溯到婚姻成立之时就不具有效力。

   总之,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要依据具体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明确婚姻效力的起算对于确定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民法典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导致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属于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种规定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虑。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婚姻无效。这是为了确保结婚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备足够的成熟度来承担婚姻的责任和义务。

   四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过,随着医学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对于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需要根据医学鉴定等相关专业判断。婚姻无效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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