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如何提示违约行为
一、格式条款如何提示违约行为
本份合同的违约条款涵盖原告与被告之身份信息。诉讼的实际内容主要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之赔偿义务。主要原因及论点则基于前述双方所签署之合同条款,而被告之违约行为亦已明确确凿。
还应附有具名之人的签名以及具体日期。特别说明,乙方若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后,应视为甲方已有效地履行其违约之损害赔偿责任,且乙方无权再向甲方提出任何金钱上的主张或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格式条款如果变更怎么处理
格式条款的修订应严格遵循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若修改之后的条款对于合同的任意一方造成了显失公平或者过度增加了其应负责任负担,那么这一方可据此援引法律依据,主张变更部分无效。
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所明示:“格式条款的制定方有义务遵循公正原则来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关注那些可能会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以及与对方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并依照对方的需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
”若提供方未能尽到上述提示或解释说明的义务,那么对方便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应被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当出现如下情况时,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一)具备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及本法第五百零六条所述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无理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限制了对方的主要权益;
(三)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即便当事人主张某些条款并不属于格式条款,但只要这些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格式条款特征,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这样的主张。
三、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怎么办理
格式条款乃为指先前由交易各方为频繁地运用而预先拟订且未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与对方进行磋商讨论之条款。当针对格式条款的释义产生歧义时,应依据普遍的理解来进行诠释。若存在两种或以上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则应做出对提供该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读。如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相互矛盾,那么应优先采纳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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