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一、民法典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导致后面的婚姻关系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属于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种规定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考虑。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标准而结婚的,婚姻无效。这是为了确保结婚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备足够的成熟度来承担婚姻的责任和义务。
四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过,随着医学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对于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需要根据医学鉴定等相关专业判断。婚姻无效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二、确认婚姻效力的特殊规定是
确认婚姻效力有以下特殊规定:
一是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婚姻效力的认定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判断,只能依法作出,不能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
二是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效力问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需要尽快确定,所以一审终审,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三是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有严格限制。一般来说,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等。
四是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三、申请婚姻撤销流程
婚姻撤销需符合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两种情况,不同情形申请撤销流程有所不同:
因胁迫结婚的撤销流程:
受胁迫一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时需提交能证明受胁迫事实的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相关录音录像等。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依法进行审理,若查明属实,会判决撤销该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撤销流程:
另一方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申请时需提供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婚前未如实告知的证据,例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双方的聊天记录等。法院经审理,确认符合撤销条件的,会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
婚姻被撤销后,双方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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