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一、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合同双方出于恶意,为谋取不当利益而相互勾结订立合同,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同应认定无效。
但在某些情形下,即使存在恶意串通,合同也可能并非绝对无效。比如当合同仅涉及双方恶意串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时,合同效力可能不受影响。此外,如果受损害方在知晓恶意串通事实后,选择追认该合同,合同也可能继续有效。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必然无效,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判断合同效力。
二、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会有什么后果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例如,甲将一批货物卖给乙,合同无效后,乙应返还货物,若货物已消耗无法返还,则需按货物价值折价给甲补偿。
第二,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若因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存在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双方要根据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第三,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例如甲、乙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了集体利益,他们因此取得的财产要返还给集体。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以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可以主张无效的合同会影响征信吗
一般情况下,可主张无效的合同本身不会直接影响征信。征信主要记录的是个人或企业在金融信贷、商业交易等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如是否按时还款、有无违约等。
可主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无效往往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合同主体不适格、存在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这种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并非当事人在信用方面的不良表现。
然而,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合同纠纷产生了违约行为,如拖欠货款、未按时履行债务等,并且该违约行为被相关金融机构、商业伙伴等记录并报送至征信系统,那么就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征信产生负面影响。另外,若合同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等行为,也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而严重影响征信。
总之,可主张无效的合同本身与征信无直接关联,但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或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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