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湖南博沣资管公司总经理周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指在其任职两年期间,参与公司8个产品项目的发行运作,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5.25亿元。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罚款10万元。
判决显示,被告人周招,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长沙市开福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博沣公司在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长沙市、益阳市等地工商银行等各网点营业大厅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许诺高息回报,向来银行办理业务的不特定人员推荐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并以博沣公司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委托认购合同,约定投资人投入资金委托博沣公司认购和持有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投资人在合同签订后将相应资金转入博沣公司相关账户内,藉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2年4月,周招加入博沣公司,先后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7月1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从博阳公司离职。
在此期间,周招明知博沣公司不具有相应资质,仍按照要求与信托公司及银行对接,参与该公司8个产品项目的发行运作。
经鉴定,周招参与的博沣公司的产品项目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5.25亿元,其中支付理财产品本息合计人民币2.97亿元,资金收支差额为人民币2.28亿元。
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博沣公司支付给周招工资、提成、奖金共计为人民币16.50万元。
2016年7月21日,周招在其所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滨江社区福嘉园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周招名下牌号为湘A×××××的黑色“奔驰”车1辆,查封周招名下房产长沙市开福区蚌塘街37号航线大厦1栋3304房一套,该房产系周招于2009年5月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于2009年5月14日支付购房首付款人民币4.33万元,入职博沣公司之前支付按揭款人民币3.17万元,共计为人民币7.50万元。
法院认为,周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5.25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以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查封、扣押的牌号为湘A×××××的黑色奔驰车1辆、长沙市开福区蚌塘街37号航线大厦1栋3304房1套变价后(其中人民币.94元发还被告人周招)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周招连带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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