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2014年11月,湖南某中药饮片公司分别向胡某、陈某借款并签订协议,约定本息合计分别为190万元、980万元,分三年还清,贺某作为担保方签字。但3年后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还款。
2019年11月,胡某、陈某将贺某诉至衡南县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贺某抗辩: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保证期已过。为达胜诉目的,胡某、陈某串通2名“证人”统一口径,称2018年4月曾在茶楼当面向贺某催收债务。
“6个月保证期一过,保证人就不担责了。”承办检察官说,胡某等人称2018年4月已催收,就是卡在保证期内证明自己催过债。
衡南县法院采纳证人证言,一审判决贺某向胡某偿还本金169万元及利息,向陈某连带清偿本金475万余元及利息。贺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2023年,贺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胡某等4人伪造证据,案件移送至衡南县检察院后,承办人将相关线索上报衡阳市检察院。
衡阳市检察院通过调阅民事卷宗,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刑事侦查案卷,最终查明“茶楼催收”是胡某等4人编造的虚假陈述。“打官司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办检察官说,靠编造事实、伪造证据赢来的判决,不仅要被纠正,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该院依法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建议对胡某华、陈某等4人予以司法惩戒。
2024年5月20日,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免除贺某保证责任,对胡某、陈某等4人分别处以1万元、2万元不等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