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语录有哪些呢
一、保险合同的语录有哪些呢
以下是一些保险合同中常见的语录:
1. “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自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此条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开始的时间界定有重要意义。
2.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规定了保险人履行保障义务的起始点,让投保人清楚何时能享受保险保障。
3.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强调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重要性,若故意隐瞒信息,将承担不利后果。
4.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提醒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以便保险人及时查勘定损。
5.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说明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为理赔提供了依据。
二、保险合同转让后如何继受
保险合同转让后的继受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通常自转让时起,受让人自动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过,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需通知。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可根据情况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通知起一定期限内可解除合同。若危险程度增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相对复杂。通常,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一般不能随意转让。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保险人同意、符合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等,合同可以转让。受让人继受合同后,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缴费等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如保险金请求权等。
总之,保险合同转让后的继受,需依据合同性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具体约定来确定权利义务的承继方式。
三、保险合同中原位癌指什么
保险合同中,原位癌通常指黏膜上皮层内或皮肤表皮层内的非典型增生(重度)累及上皮的全层,但尚未侵破基底膜而向下浸润生长的癌。
从病理角度讲,原位癌处于癌症的最早期阶段。它没有发生转移,也不会对周围组织造成侵犯,相对其他癌症病情较轻。比如乳腺导管原位癌、宫颈原位癌、皮肤原位癌等都属于原位癌范畴。
在保险赔付方面,不同保险合同对于原位癌的规定不同。有的重疾险将原位癌列为除外责任,不进行赔付;而有的防癌险或附加了轻症保障的重疾险,会把原位癌纳入保障范围,确诊后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原位癌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以及赔付的具体条件和比例等,避免后续理赔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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