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非法获利的认定
一、侵犯著作权非法获利的认定
侵犯著作权非法获利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侵权人的实际收入是关键。这包括直接通过销售侵权复制品、提供侵权作品下载或播放服务等所获得的全部收入。若侵权人将侵权作品用于商业演出、展览等活动,由此产生的门票收入、赞助费等也属于非法获利范围。
其次,需扣除合理成本。在计算非法获利时,要从实际收入中扣除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合理成本,如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原材料成本、运输费用等。但如果成本是用于进一步实施侵权行为,比如用于宣传侵权作品的费用,则不能扣除。
再者,若侵权行为存在多种获利途径,应将各途径的获利累加计算。例如,既销售侵权书籍又通过网络传播侵权内容获利。
最后,对于难以计算实际获利的情况,可参照同类作品正常使用时的许可使用费,结合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非法获利数额。若无法获取许可使用费参考,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进行酌定。
二、卖网课侵犯著作权怎么认定
认定卖网课侵犯著作权,可从以下方面判断:
第一,判断网课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若网课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便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教师精心录制,包含独特教学思路、讲解方式的课程。
第二,看卖课者有无获得授权。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复制、发行等权利,卖课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售其网课,即构成侵权。比如未与网课制作方签订授权协议就售卖。
第三,分析售卖行为与著作权的关联。若售卖行为涉及复制、传播等受著作权控制的权利内容,且无合法依据,就可能侵权。像将网课视频复制到光盘售卖,或在网络平台传播获利。
第四,考量主观过错。若卖课者明知或应知网课来源不合法仍售卖,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侵权。若因不知情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售卖,可能不承担侵权责任,但需停止售卖。
符合以上条件,卖网课的行为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人有权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三、食材的摆放受著作权保护吗
食材的摆放一般情况下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存在特殊情况。
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需满足独立创作且体现作者的个性和智力判断。普通的食材摆放,比如日常家庭或餐厅中常规、简单的食材陈列,缺乏独特的创意和足够的智力投入,未达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所以不受著作权保护。
然而,如果食材摆放经过精心设计,具有独特的造型、艺术构思和审美表达,展现出创作者的个性和创造性劳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特征,就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等受保护的作品类型。例如,一些厨艺比赛中厨师用食材精心摆成具有艺术美感和独特创意的造型,这样的食材摆放可能受著作权保护。
判断食材摆放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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