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诉讼原告如何提起
一、婚姻无效诉讼原告如何提起
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原告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其一,确定原告主体资格。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根据不同情形有所不同,比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等。
其二,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原告需收集能够证明婚姻存在无效情形的证据,例如证明重婚的相关婚姻登记材料、证明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诊断证明等。
其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而言,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提交起诉状,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二、可撤销的婚姻效力是怎样的
可撤销的婚姻,在撤销前,其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双方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一旦依法被撤销,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视为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具体来说,可撤销婚姻效力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人身关系方面。婚姻被撤销后,双方不具有夫妻身份,无需再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不影响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财产关系方面。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一方过错导致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需通过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相关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被胁迫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
被胁迫成立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绝对无效。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胁迫结婚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受胁迫一方有权依法请求撤销。在婚姻关系中,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若一方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这种婚姻关系的成立存在瑕疵。
另一方面,撤销需遵循法定程序。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婚姻一旦被依法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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