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探视权的规定是怎么的
一、民法典探视权的规定是怎么的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对于离婚后探望儿女问题的处理方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当夫妻离婚时,若其中一方未能获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则这一方仍保留着对该子女的探望权,而另一方也须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其次,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时间、次数等细节应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若协商无果,则可诉诸法院进行裁决;最后,若探望子女的一方行为不当,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此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待中止原因消除之后,探望权应得以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对探望权进行规范阐述时指出:首先,如若夫妻关系宣告破裂,非直接负责抚育幼儿之一方有权享有探望其亲子之权益,而相对方则有义务予以协助和支持其合理合法地行使此项权利。
在确定探望权如何实施方面,夫妻双方拥有完全自主的决定权,一旦未能达成共识,相关事宜应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最后,倘若探望权享有人之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或不利影响,那么,依照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将有权中止其探望行为;待上述中止事由得以消除后,应及时恢复探望权。
三、可以剥夺探视权吗
主旨在于,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另一方的探视权进行剥夺。探望权乃基于亲子之间的天然权利所衍生出来的,只要血缘关系依然存在,那么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理应享有此项权利。
若有证据表明某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则应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予以中止;待中止原因消除之后,探望权亦应恢复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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