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不在户籍地可以办理离婚证吗
一、双方不在户籍地可以办理离婚证吗
双方不在户籍地能否办理离婚证,需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协议离婚,通常要在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也就是说,双方不在户籍地,一般不能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但现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若双方经常居住地在这些试点地区,且至少一方为当地户籍,可凭有效居住证在该地办理。
若是诉讼离婚,双方不在户籍地也有可能办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满足相应条件下,可在居住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与离婚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父母离婚,孩子几岁可以自己选择
父母离婚时,子女年满八周岁可以自己选择跟随哪一方生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而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之所以规定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是因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父母离婚后跟随哪一方生活,有一定的判断和认知能力。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会充分考虑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实际情况,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三、夫妻离婚后什么人拥有孩子的姓名权
夫妻离婚后,父母双方均拥有孩子的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在子女未成年时,其姓名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即便夫妻离婚,任何一方也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根据相关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这表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对方享有的子女姓名决定权和变更权。
当子女成年后,便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行使姓名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无需父母双方的同意。此时,子女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对姓名的决定权应得到充分尊重。
总之,离婚后孩子未成年,父母双方共同拥有对孩子姓名的相关权利;孩子成年后,则由孩子自身拥有完全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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