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
一、山东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
山东工伤期间工资计算遵循《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指职工在受伤或患职业病前正常出勤所得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实践中,通常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原工资标准;若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工资计算。
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期间工资,职工可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
二、山东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山东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1. 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1000元标准发给。
2. 一次性救济费:根据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发放。供养1人的,发放6个月;供养2人的,发放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的,发放12个月。
3.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负担。以上标准会根据政策调整有所变化,具体赔偿事宜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
三、三级医院可以工伤认定吗
三级医院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行为,并非医疗机构的职责。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而三级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伤病进行诊断、治疗等医疗服务。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医院可提供职工受伤后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这些是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但医院本身没有权力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所以,若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应向法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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