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例如,工厂工人在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受伤。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如劳动者提前到岗做工作准备,不慎受伤。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比如商场保安在制止盗窃时被打伤。
4. 患职业病。像长期在粉尘环境工作患上尘肺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例如,出差途中遭遇车祸。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二、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认定
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认定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其程序和要点如下:
首先,申请主体包括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或其近亲属。申请需在规定期限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同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医疗的相关资料。
其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委员会依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综合考量伤残后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因素。鉴定结果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或其他权益。
三、职工伤残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工伤残与职业病鉴定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该标准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一级伤残的判定较为严格,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二级伤残包括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
三级至五级伤残也有明确标准,例如三级的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五级的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等。
六级到八级伤残的情况相对较轻,像六级的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八级的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等。
九级和十级属于较轻残情,九级的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十级的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
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医疗诊断证明、检查结果等资料,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评定。职工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以确定伤残等级和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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