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及视为工伤
一、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及视为工伤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 患职业病。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以视为工伤的情形有: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需要注意,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1. 故意犯罪:职工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自身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故意犯罪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应通过工伤认定给予补偿。
2. 醉酒或者吸毒:醉酒和吸毒会影响人的正常认知和行为能力,使职工在工作中面临更高风险。在此状态下发生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3. 自残或者自杀:自残或自杀是职工主动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或剥夺生命的行为,并非工作原因导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认定需遵循严格法定标准,排除上述情形旨在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合理、公正实施,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也防止不当使用工伤保险资源。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事宜时,应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
三、宁波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宁波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与伤残等级和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相关。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根据浙江省规定执行,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为30个月,六级为25个月,七级为10个月,八级为7个月,九级为4个月,十级为2个月。
此外,若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要按一定比例支付。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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