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工伤还能认定吗
一、三年前工伤还能认定吗
一般情况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已过去三年,超出了正常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过,存在特殊情形,如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若能证明存在上述特殊情形导致申请期限被耽误,仍可尝试申请工伤认定。若无法证明,通常不能再通过常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但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也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二、三个人不能认定工伤吗
三个人能否认定工伤,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工伤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法定工伤认定条件,而非人数。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若这三人在工作中受伤,且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例如,某工厂三名工人在操作机器时,因机器故障同时受伤,他们都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条件,能分别进行工伤认定。
反之,若三人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或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即便人数是三人,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人数不影响工伤认定,关键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三、上班迟到能认定工伤吗
上班迟到也可能认定为工伤。判断是否为工伤,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而非是否迟到。
依据该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即便上班迟到,只要是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上,因上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导致受伤,就可认定为工伤。
总之,迟到不影响工伤认定,核心是是否符合法定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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